【类型】学位论文
【题名】清代徽商合伙合同探析
【作者】 李海霞
【学位授予单位】西南政法大学
【学位年度】2008
【学位名称】硕士
【导师姓名】张培田
【分类号】D923.6;|D9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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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摘要】民事经营中的“合伙”在史料中常称“合本”、“连财”等,这种经营形式在中国至少可上溯至20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。几千年来,我国一直传颂着管仲和鲍叔牙合伙经营,鲍让利于管的佳话。中国古代商业中的合伙经营发展到汉代已显完备,其主要标志是:合伙者之间开始订有专门契约来规范合伙各方行为。隋唐以后,合伙经营更为流行。到了明清以后,商事中的合伙经营更为发达,涉及到的行业更广,也更加流行和规范化。在清代,不仅民间日用杂书中已有“合伙”经营例子出现,而且合伙合同的使用也进入了社会规范化的阶段。这种以文字合同方式规定合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文本,一直为明清时期的徽商所沿用。合伙合同的发展是经济、社会发展的结果,研究合伙合同对于理解清代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大有裨益。本文以歙县粮商程振之等五人合伙出资开设粮行的一张合同入手,通过引用史料和分析,介绍清代徽商合伙合同,分析徽商合伙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,总结了徽商合伙合同的类型。然后将其与承揽合同和借贷契约相比较,论述清代徽商合伙合同对徽商、当时社会以及现在经营理念的意义。希望能够对徽商研究尽一点绵薄之力。除了引言和结语外,正文分为五个部分。第一部分是清代徽商合伙合同概述。...